常青藤盟校(Ivy League)由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布朗大学、达特茅斯学院和康奈尔大学组成,是美国著名的大学体育竞技联盟之一。其中7所成立于殖民地时期,1865年成立的康奈尔大学,是联盟中最年轻的成员。由于其成员机构成立时间久远,因而以“常青藤”命名。官方认可的联盟成立日期是1954年2月,但盟校之间的体育竞赛则是从1956—1957年度才开始。由于这些大学学术水平与教学质量高、影响力大,至今“常青藤盟校”这个术语已经不仅局限于体育赛事,而是“代表了那些融入古老大学组织理念中的一种古老而深刻的教育哲学”。
作为美国存在时间最长的一类法人实体,常青藤盟校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模式的变迁能够揭示古老的大学传统与现代的组织制度逐步融合的历史过程,反映了美国高教机构的本质属性,也印证了美国大学组织在管理结构与运营模式的超强适应性与稳定性。
治理层的相对稳定成为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特征,而董事会的结构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构成大学治理结构的核心部分,决定着大学的运行与组织方式。作为社会组织的大学,在美国法上具备了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董事会也因此成为法人治理结构金字塔的顶端。虽然法律概念有所区别,但是基于普通法的传统,董事会承载了大学组织自美国法转型以来与生俱来的权利与义务,受到法律体系中法人立法规则的严格保护。
董事会在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定义是“基于他人的利益、福利而拥有财产”。基于法人的一般理论,由自然人组成的董事会成为大学法人权利的承载者,承担了大学组织中决策的功能,也履行着信托人的法律义务。董事会的基础功能与英国法相比并未改变,反而随着法治化的进程更加稳定,通过严格的法人制度固定下来。这意味着董事会是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法律规范伴随美国法的转型而逐步本土化。
法人制度源于信托制度与教会法传统的相互融合与博弈,信托制度衍生出来的财产权益相关规则通过法人制度的规制使大学董事会成为学术组织的真正“所有者”,是学校财产权益的合法代表。基于法人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控制权,使得董事会拥有对大学关键事务决策的绝对权力,从而影响着大学组织的发展方向。绝大多数情况下,大学章程和法律赋予董事会成员管理大学的全部权力。具体而言,包括:对学校财产承担“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负责聘任和评价校长、对学校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
在信托与法人立法完善的法治环境中,美国大学组织被赋予了明确的法人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干预和剥夺。由于信托责任的存在,对董事会的法律保护构成法人保护的核心内容。董事会及其组织财产受到法人制度的制约与规制,法人制度成为保护董事会运行的基础法律条件。这一法律概念自诞生开始就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并在英美法律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大学董事会与大学组织的关系就像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共同构成了大学法人治理的基本内容,使得大学董事会的合理架构成为大学组织法人治理的必然要求。
二、董事会的结构变化与大学现代性的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学组织治理的法律本质已经伴随美国法转型日渐稳定,但是古老大学董事会的内部结构与运行方式也因为社会环境变迁产生了变化。由于工业化时代的来临,大学董事会从组成、成员数量、成员身份上都开始发生改变,这是大学作为一种古老的组织形态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与社会进行资源交换的结果,也是自身“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大学组织现代性也由此呈现出来,与工业化社会紧密联结。
首先,董事会成员结构中增加了新的类别。美国早期殖民地学院董事会规模较小,成员结构相对单一,并没有严格分类,所有成员都称为“董事”,由董事会成员自我独立选聘。随着高等教育不断发展,大学自身的毕业生逐渐通过不同的选任方式加入到管理层,形成了新的“校友董事(Alumni Trustee)”类别。
常青藤盟校对“校友董事”与“章程董事”的区分是对大学学术组织历史传统的一种尊重。依据原始章程获得的董事成员身份被保留,称为“章程董事(Charter Trustee)”。常青藤盟校的校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选任方式、任期时间在学校章程中有不同的规定,在遵循法律传统的前提下,不同常青藤盟校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同体现了治理理念的差异性。
章程董事成员的内部选任,是法人自我存续特征的重要实现方式;而校友董事则一般由校友会提名,经董事会选举确定。这两类董事成员法律地位相同,任期相同,且都拥有选举权。例如,达特茅斯学院章程规定“选任之后的章程董事和校友董事的权利义务一致,任期四年,连选都不能超过两届”。
大学所处的环境发生改变之后改变了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从而影响董事会功能的实现方式。为了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董事会开始对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优化,逐步将校友纳入到管理层,增强学校的凝聚力,提升其对学校的责任感。由于校友对学校运行方式和实际状况最为了解,校友的加入能够提升学校治理的专业性和针对性,而且董事会信托义务上的“忠诚”与“勤勉”责任也因其校友身份具有更强的约束力。这是美国外行治理董事会发展到现代大学治理阶段,平衡内、外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一点也在常青藤大学董事会结构与规模的历史变迁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其次,董事会中传统上长期存在的“当然成员”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这是大学董事会结构外显变化的一部分。依据学校章程,当然成员(ex officio)因其职业和地位在董事会任职,既可以是校内职务,也可以是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例如,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的当然成员就包括学院的校长和新罕布什尔州州长;普林斯顿大学校长和新泽西州州长也是普林斯顿大学董事会的当然成员;而哈佛大学董事会的当然成员则是学校校长和首席财务官。另一方面,常青藤大学的董事会中与校友组织有关的当然成员数量呈现增多的趋势。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不同董事之间的身份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这反映了董事会结构中的权力博弈。1792年,康涅狄格州通过立法规定原始董事会中的10名董事与新增加的8名当然成员一同工作,通过扩大当然成员数量的方式调整了耶鲁大学董事会结构,将董事会规模增至18人。这8名当然成员分别是“州长”“副州长”以及6名州委员会“资深助理(senior assistants)”。1819年,这6名资深助理被州议会的“资深议员(senior senators)”所代替。但是,由于这些议员在参与董事会工作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敷衍”和“不可靠”,1871年,康涅狄格州通过立法剥夺了这些当然成员的董事资格,而将空缺的董事职位赋予学校的毕业生。从此以后,耶鲁大学的毕业生可以自行选举校友进入董事会,任期6年,成为董事会中的“校友董事”。
纵观董事会结构的发展历史,校友对董事会的影响既是结构上的,也是身份上的。除此之外,有一类董事身份的变迁在结构上的变化也是非常明显的,这就是董事会成员宗教身份的逐渐削弱。随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通过,政教分离运动影响着美国社会组织的运行理念与方式。
早期殖民地大学的成立与宗教教派相关,董事会成员的教派信仰也因此成为章程载明的重要条款,成为常青藤盟校董事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随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通过,政教分离开始成为基本国家制度;又由于现代高等教育与社区的融合日渐紧密,常青藤盟校如果继续强调机构的宗教性,将反而使大学逐渐脱离社会。这些趋势都使得传统大学的宗教属性开始逐渐从董事会中淡化。到目前为止,美国教育统计部门所采用的“宗教附属大学”分类已经不适用于常青藤盟校,这些大学已经通过改革和修改章程,逐步消除了教会(教派)在学校运行与管理中的影响。
布朗大学1764年成立时获取的章程就具有明显的宗教特征。其原始章程规定大学法人(罗德岛学院)由12名评议员与36名董事构成,而评议员中8名须是浸会教(Baptists)教徒,剩下的为其他教派成员,校长为评议会的当然成员且为浸会教教徒。而在董事构成中,22名董事须为浸会教教徒、5名贵格教(Quaker)教徒、4名公理教派(Congregation)教徒、5名主教派(Anglican)教徒。这样的规定在殖民地时期充分体现了新教中宗教融合、信仰自由的传统,伴随着政教分离运动的持续,大学章程中多化教派组成的规定反而成为了宗教保守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大学对现代社会的适应。这种多元化的董事会结构与规模在布朗大学一直稳定到了1926年。该年布朗大学通过修改章程,增加了6名董事,使其董事总数增加至42名(评议员数量保持不变)。当年的章程修正案同时规定,新增董事不需要考虑宗教信仰与派别,原来章程中规定的“校长必须为浸会教徒”的条款也同时被修改,开启了布朗大学董事会宗教变革的序幕。1942年,章程中法人成员(包括评议员与董事)的宗教信仰要求被移除,从此布朗大学严苛的宗教平衡条款被完全取消。
布朗大学的现任董事中,14名校友董事依据布朗大学校友会与学校法人之间的协议由校友选举产生,且“必须包括现任的校友会主席以及过去两任的校友会主席”,共3人。其他11人自由选举产生,任期6年。除此之外的其他董事构成“任期董事(Term Trustees),由董事空缺委员会提名。而事实上,布朗大学管理层的校友人数也远超过正常要求的比例。在Henry M.Wriston1946年的描述中,42名董事成员中仅4名成员不具有校友身份,与普林斯顿大学董事会外显结构与现实结构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性。
可以发现,在董事会变迁过程中存在结构差异上的显性化和身份差异上的隐性化的两个维度,影响着基于大学治理以及决策方式,使决策更符合大学组织自身的利益。
四、董事会结构的变迁现状
私立大学在法律上属于自我存续的独立实体,董事会成员自我选任、任期较长,因此各大学对董事会结构的调整都非常谨慎。董事会成员的结构类型和规模上的变迁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且经过了一系列复杂的程序,相当于大学基本法的修改,在法律上属于大学法人的重新设立。总体上看,常青藤大学董事成员宗教信仰的要求逐渐减弱是大学制度变迁的重要体现,虽然选择校友进入治理结构没有在原始章程中进行规定,但是常青藤盟校长期的办学经验证明了校友对学校管理的忠诚度以及贡献度非常高,有利于学校发展。私立大学中董事会成员宗教身份向校友身份的过渡趋势,反映了美国大学决策机构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与调整,传统的大学通过董事身份变迁,调整了治理结构,从而扩展了大学的发展空间,让大学更适应。随着大学的不断发展,传统董事会成员的外显结构与内在身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反映的是董事会在法律上的稳定性、结构上多样性,以及宗教身份上的变化。
1. 哈佛大学。1875年之前,美国大学的规模一般都很小,校长是学校唯一的行政官员。校长与规模较小的董事会足以完成对大学的全部管理工作。1636年成立的哈佛学院在其1650年获得的原始章程中规定董事数量为7名,其中包括校长、司库以及5名评议员。然而时过境迁,2010年,在获得章程360年之后,哈佛大学开始反思其董事会现有结构是否能够满足大学自身发展,并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审查自我管理能力和角色功能的实现。引发这次调查行动的主要原因是21世纪初期面临的经济不景气,大学管理层感觉到了危机,为了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应激反应。通过这次调查,学院董事会决定增加人数,并最终得到了哈佛大学监事会(overseers)的认可。2014年2月,Kenneth I Chenault和Karen Gordon Mills选任成哈佛大学董事会的第12与13名成员。历时四年,美国现存最古老的法人实体的董事会顺利完成了扩容,这在美国大学治理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2. 达特茅斯学院。1769年,达特茅斯学院获取英皇乔治三世授权认可的原始章程时,其董事会由12人构成,其中当然成员包括新罕布什尔州州长。1819年联邦最高法院“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否定了州政府企图修改达特茅斯学院章程,增加董事会成员数量、改组学院董事会的立法行为。此后,学院董事会一直稳定在12人。1891年,立法机关授权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增加5名校友的动议也因为董事的拒绝而失效,扩大董事会的企图再一次落空。
2003年,新罕布什尔州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以“永久保留州长作为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当然成员”为前提条款,授权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可以自由修改章程。同年11月15日,董事会通过“谨慎考虑”,认可并行使了这项权利:修改学院章程,将董事会成员增加到“不超过20人”并且将校长和州长作为董事会的“当然成员”写入了达特茅斯学院章程。2007年9月8日,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再次修改章程,将董事会的成员增加到26人,校长和州长仍然作为当然成员,并且要求“由董事会提名并且进行选任的董事必须为16名,而由校友提名的董事必须为8名”。经过这一系列复杂的措施和程序,达特茅斯学院最终将董事会成员限定在26名,在最高管理组织机构中实现了“原始董事会成员”“校友董事”和“当然成员”之间的平衡,稳定了大学的管理结构,扩充了管理规模,从而提升了管理能力。到目前为止,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除了新罕布什尔州州长和校长作为当然成员之外,另外的24名董事中,16名是章程董事,8名为校友董事。这样的董事会类别划分构成了美国现代大学董事会成员组成的一般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拥有对大学组织“绝对”的控制权,因而能够根据自身需要聘用校长、学校管理层,聘任教师,确定薪资,制定学校规章,授予学位,这些行为都作为法人特权明确记载于大学章程之上,这也意味着董事会承载着大学组织的信托权利。在大学日常事务的管理中,董事会扮演的角色就如同法院对于所有的争讼都有终审权一般。大学组织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正是通过稳定的信托制度与动态的内部治理之间的互动博弈,确保了大学组织法律结构的稳定,也维护了学术组织的传统价值。
虽然美国大学董事会是英国信托法律传统与大学组织学术传统的融合,但由于殖民地初期受过良好教育的“内部人”不足,不能满足英国传统上大学董事会成员规模与身份的要求,使得作为学院管理层的董事也只能通过邀请学校当地具有声望的优秀人士充任。这是英国大学内部人治理与美国大学外行治理的重要区别,但也恰好印证了两者在法律结构上的内在一致性。
从董事会成员的工作性质来分析,这一组织可以被称为“志愿者团体”,因为这些董事会的成员们都不拿薪水,每年需要花费大约5~15天的时间呆在大学里。一般而言,“董事们承载的义务要求他们花费在学校管理上的时间一年在40~80小时,这些时间大概还需要包括2~10次董事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募集资源、质询立法建议以及其他与大学活动相关的事务(等)。”
私立大学董事作为大学所有者,决定了其自身也代表着某种程度的公共利益。根据慈善信托的传统,董事在学校的日常运行过程中没有固定的角色,只关心大学发展的关键性事务,与大学日常运营相关的事务由校长为首脑的行政部门予以实施。相应的,选任的校长以及其他行政官员则参与到学校的日常管理中来,在校长的领导下拥有“现实”的管理权限。完整的行政组织构架为大学学术组织的日常运行提供了基本保障。
在法律上,常青藤大学属于基金会法人,是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法上的优惠,受税法503(c)条款的管辖。董事会是基金会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董事会结构的稳定也是大学能够应对复杂社会环境的基本保障。法律的稳定性保证了大学董事会功能的长期实现,现代大学董事会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1. 实现外部资源交换。作为象牙塔的学术组织,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与外界交换资源的制度规则。大学组织是现存最古老的法人实体,常青藤盟校发展历史相当长,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制度资源。大学作为底部沉重的学术组织,其法人的组织构建并不能完全照搬商业企业的模式,基于学科传统构建的学院,组成了大学基础的构成单位。美国大学通过“外行治理”的董事会设计,将外部人引入到学术组织,天然地将大学组织与外部社会的需求建立了联系,为底部沉重的“象牙塔”获取外部资源建立了制度化的通道。
哈佛大学Lawrence Lowell校长就看到了美国外行治理董事会的优势,他认为这样的“外行董事会,不至于让学校失去与社会的联系,同时学校内部的制度也使得组织仍然保持着自身的学术规则”。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声誉和拥有良好资源的外部人,不仅是社会与大学之间的缓冲器,同时也成为了大学吸收外部资源的重要组织机构,这一功能从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初期就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也是美国大学外行治理模式得以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2. 完善大学自我管理。虽然大学董事会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和重大决策之间形成了“软性”的传统,但是由于“绝对”的控制权仍然存在,董事的职责范围有时并不限于决策,还适当参与管理。一些常青藤盟校对于董事工作还有附加的要求,这些都规定在大学章程和管理规章中。例如,布朗大学规定董事们除了参加十月、二月、五月固定的三次董事会会议之外,还必须参加一个或者多个常设的委员会,同时还须在临时成立的特别委员会中任职。这样,通过强制性的制度约束,要求作为外行的董事们通过不同的途径参与了学校的管理,尽可能地深入了解学校的实际运行状态,使董事们在学校的发展决策过程中保持一种客观的中立态度,更好地将学校利益最大化。
3. 组织机能永久存续。董事会是法律上自我存续的组织,是法人权利的承载者,拥有对大学组织绝对的控制权,在信托人忠诚与勤勉义务的基本要求下,成为一个自我循环的封闭法律实体。董事会自我选任的封闭性特征,使大学组织自身具有了独立性与保守性,有效的制度设计确保了文化传承的有效性。
美国大学董事会的制度设计呈现了法律上的静态与实际运行中的动态两重属性,分别属于“硬法”与“软法”的调整范围。制度上,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处在信托法律与法人立法的保障之下,呈现出一种超稳定的状态;实践中,董事会结构与成员规模却处于持续的变迁之中,不断地依社会环境而变化。法人制度与法人治理在动静的博弈之间不断地发展,塑造了现代的大学组织以及大学组织的现代性。
通过对美国常青藤大学董事会结构与变迁的分析,能够发现董事会是大学法人制度设计的一部分,完整的法人制度及信托传统保证了其属性与功能上的稳定性。由于大学组织时刻处在变迁的社会中,单一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学术组织发展的关键问题,董事会结构的历史变迁过程也说明大学法人治理的方式与途径需要结合自身文化、历史、学术传统、社会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虽然对美国大学董事会的外行治理模式的批评不断增加,但董事会作为大学组织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在严格的法人制度保障之下继承与发扬了大学组织应有的学术传统。
Copyright © 2020 山东师范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版权所有